球员是可以拒绝俱乐部,球员可以要求履行完合同再走。。。通常情况下是俱乐部当初引进这球员是与球员签下了巨额合同,但由于状态下滑或是伤病等不同原因,俱乐部想清洗球员,以缩减开支,但球员可以拒绝,比如现在的***迪亚拉。。。但这只是少部分情况,通常大部分球员在得知自己被俱乐部放弃后为了拯救自己的职业生涯,会与俱乐部协商解约,或是买断合同让自己成为自由球员,从而以0转会费转会,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当然啦,这只是大概的说说,详细的应该蛮复杂的。。。不罗嗦了)
我是一个理财师,对于足球球员合同中的回避条款还是有一些了解的,也曾经专门的研究过一些此类的,足球球员合同中的回避条款具体是怎么回事呢?其实主要是有几个方面,您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国际足坛也有很多回避的合同,这是主要是针对以往球员效力过的球队,避免出现遇到自己的球队被人怀疑有球或者让球的嫌疑,这时候球员和签合同的球队会由于的一个约定。
第二、还有一种情况是球员效力的球队,在球员转会的时候定力的回避类的合同,这是为了避免队员和球队之间有某种默契,避免引起外界的联想,所以这样的时候大部分球队会取签订回避合同。
第三、回避合同多见于租借合同,正式合同里基本没有,也可以说比较少见,出现了也会标注时限,印象里时限很少有超过两年的,因为职业球员离开球队和其他球队签约的话,基本上和原来的球队就不会有利益联系了。
综合上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其实这个租借合同里面,大部分的球员并不算是被动一方,因为球员依旧属于原来的球队,租借期满还要继续为原来的球队效力,这样的情况下,租借合同自然会有这样的规定了。
比较著名的回避条款有很大,我主要的说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
第一、大家比较熟悉的著名的回避合同,自然是属于劳尔转会沙尔克的这个事情,因为当时的与沙尔克达成的此类合同,这在整个足球界引起一次轰动,之后很多的球队开始相继的仿效。
第二、AC米兰的租借合同也是很有代表性的,在这次合同中有三个球员签订回避合同,后来在实际的运作中起到很好的作用,因为这次的回避给AC米兰实质性的利益,所以现在一直为大家津津乐道。
综合上面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足球球员合同中的回避条款并不是强制性的,而且一般是租界合同的时候才会出现,同时大家要注意到,此类合同实际上,也是保护球员和原来球队的利益,彼此之间形成的一种默契。
这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是训练比赛受伤,属于工伤,有一个恢复修养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需要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再延长一定时间。停工留薪期内,球员工资待遇不变,不能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到期,也要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待遇,按照球员正常上班时的标准,支付工资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满才能终止合同。
二、如果是非因公受伤,则按照球员在俱乐部工作时间享有一定医疗期。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到期也应该顺延至医疗期满,直至医疗期满才能终止合同。医疗期内按正常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医疗期工资待遇,这个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医疗期内不降低待遇的,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该约定执行。
另外合同到期,俱乐部不续签的,要按照球员在俱乐部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满意,请纳。
以前理论上可以签终身合同,最多的是拉齐奥给克雷斯波的20年合同。后来在2001年,国际足联改制,合同最多签五年,25岁以上球员受到2年合同保护,25以下3年。合同不受保护的时候,可以支付一定费用将球员不通过俱乐部签入,球员还可以自掏腰包买断合同,成为自由球员。所以,现在的大牌球员基本上是一两年一签合同(摘自某网站,非本人结晶。)
1、合同期内球员有履行完整个合同的义务,包括不能为其他俱乐部效力和退役,当然,如果球员重伤或者与俱乐部协商通过自然另当别论
2、中国和欧洲,不,各个国家的规定都有所差异,另外,奥特加没有退役,他已经从纽威斯队转会河床队了 可以说是回归故乡吧
以下是我的个人见解:
问题一:一般来说一份转会合同是需要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相互妥协才能办好的,所以球员本身拥有一定的自身转会权(也就是需要自己的同意才行),但也有一些其他反例,比方说今年夏天最后一笔压时转会——来自的范德法特被以800万价格卖给了热刺,对于这次转会就连范德法特本人也说他事先并不清楚他会转会到热刺,知道的时候已经被通知去英格兰踢球了。
问题二:很明显这需要看俱乐部的态度,如果这个球员并不在俱乐部的内,我想俱乐部会强制性让球员转会,有可能要付出赔偿金的代价。我想您可能是想了解今夏的M-迪亚拉的转会吧,正如新闻所说,迪亚拉是到最后几天回国度,在个人球员商讨上找不到人,另一方面有可能是其他俱乐部对迪亚拉不是很感兴趣,他们对迪亚拉的标价太低了,所以在考虑的时候转会窗口即将关闭,所以最终放弃这次转会。
问题三:没错,阿森纳的确有不放人的权利,但是小法也可以同过双方解约付出合同上说注明的代价(例如:赔偿金),但这种概率很少,球员自行解约合同的例子不多见,除非小法真的想把职业球员的职业道德丢掉,否则不可能转会。
问题四:首先,小法并不是觉的自己就值价,他是因为对家乡的热爱,对巴萨的加盟渴望所以他才向阿森纳施加压力,另一方面来说也就是他并不关心自己的转会费多少,他关心的是自己能否加盟巴萨。下面是我对小法渴望转会巴萨的个人见解:首先球员对豪门俱乐部的向往这是大多数球员的心愿,特别是刚刚在09年豪取6冠王的巴萨,这样的机会千载难逢,小法也不例外,并且那里是他的家乡,他曾经在巴萨的青训营中踢过球,所以更说明他对那里的向往。从阿森纳而言,小法是绝对核心,他从这里成长成世界级巨星,作为球队的队长,他有理由付出更多责任,既然之前选择了续约,就应该履行完自身的合同,除非阿森纳有一天不再需要你。阿森纳之所以不放人,我想一方面巴萨标价没有达到阿森纳的理想价格,一方面温格没有找到代替小法的球员,俱乐部不会白养球员的,他需要转会运作,而且是象小法这样的球员在转会市场上能大捞一笔,至于说温格和小法达成效力一年的协议,这个现在还没有办法证实,只能说可能性高而已,至于为什么定在一年,我想,不到明年夏天是没有人会知道事实的,让时间来说明这一切吧。
以上内容都是本人自身的见解``若是有与事实不否,请见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