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转会球员有权利拒绝?-足球限制转会

tamoadmin 球队专区 2024-08-11 0
  1. 足球运动员有转会费,那教练有没有转会费?
  2. 主流联赛足球运动员转会决定权在自己手上还是俱乐部手上?
  3. 欧洲足球队员为什么不等合同到期变成自由球员后加盟新球队?

你所说的等他合同到期再开合同让他自己来投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球员的成长的问题,一个合同是5年的,3年的等等。如果球员处于巅峰期的话,再等个三五年可能就这个时期就过去了,提前用高价去买可能还可以再打几年。而且球员所在的球队也不会那么轻易的让自己出色的球员被人买走,就算他们留不住这种球员他们也会索要高额的转会费,否则不会让球员转会。 这里还有一种情况,为什么有些球员明明已经有了出走的心,但是球队依然会跟他续约呢?这就是球队续约后可以卖个好价钱(其中有违约金)。 总之,一般球队不会让高水平的球员轻易的自由转会(即合同到期后),所以要买的话只能高价了。

足球运动员有转会费,那教练有没有转会费?

我们无法逃避的在北国的初冬体味着中国足球带给我们的又一份冰凉。在冰冷中思考是艰难的,然而又是理智的。20年的失败,20年从上到下的反省,技术到体能,球员到教练全都不是症结所在。于是,中国足球的体制本身就当然地受到了质疑。联赛水平的停滞不前,球黑哨的泛滥、国家队建设的失败,女足的后继乏人等等问题都直接体现着现行体制对进步的压抑。本文旨在用法律和制度分析的方法分析中国足球的转会制度,试探着扎破中国足球制度癌症中的一小块毒瘤。

这里有必要把中国足球的转会制度介绍一下。1994年以前的球员转会是作为体委职工的运动员在不同体委之间的工作调动。由于地方的自我保护和封闭,这种调动极为困难,"转会"很少发生。1994年到19年,由于"职业联赛"的推动,转会市场也火爆起来,但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不健康的做法:私下交易,挖人墙角、漫天要价等等。这些对转会市场和足协的工资方案造成了重大冲击。为克服这些弊端,中国足协"创造"了摘牌转会制度,1998年实行随时摘牌,1999年是同时摘牌,即现行办法:在一定期限内凡欲转会者向足协申清,将其名字和转会费登上转会大名单,足协择日将全国26家甲级俱乐部首脑召集,面对大名单,以上年甲A第一名至乙级升入甲B第二名的顺序进行摘牌(跌入乙级的上年甲B后两名不参加)。如此循环,俱乐部摘完想要的球员可不再摘,直至无人再摘。大名单上余下的球员退回原俱乐部,原俱乐部不接收的即为下岗。

足球转会球员有权利拒绝?-足球限制转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这一带有浓重经济色彩的做法的问题是明显的。大名单上的球员对自己来年去向毫无预期,他很可能要去一个气候、饮食、待遇和球队风格都与他不相符合的地方。他毫无主动权。从法律上分析,这一做法与法律和法理颇不相合。

首先,劳动的权利是一项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劳动权的内容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择业权即公民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现行转会制度强行要求被摘牌者与摘牌球会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则有可能失业,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权也违反了劳动合同平等自愿的原则。其次,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劳工大会的《费城宣言》中10项原则有两项为:"(2)使工人受雇于他们最理想的工作,以充分发挥其技能与特长,作出最大贡献。(3)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手段,必须在有关方面充分保证……对易地就业的迁徒调动提供方便。"而摘牌制度却与优化、人尽其能的目标相去甚远,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量重复购置和浪费。俱乐部摘不到有用的就摘有名的,反正机会不用白不用,这才有了彭伟军去海牛打防守反击的尴尬。

除了法律上的问题以外,摘牌转会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显露了比其要克服的问题还多还严重的弊端。弊端之一:配置极不合理。上文已论述,不再赘言。弊端之二:造成强队弱队分化加剧。以成绩确定摘牌顺序是偏袒强队的作法,此项制度在设计上严重失衡,对幼小的中国职业联赛极为不利。我们不妨看一看NBA中类似的作法。NBA的选秀制度是将新秀按水平排成大名单,弱队有优先于强队挑选运动员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较高水平的名额挑选若干较低水平的运动员。形式相似的办法,NBA的制度的设计不知比中国足协高明多少。弊端之三:申请期限的限制,造成中外球员机会不平等,并使联赛缺少新意。依此办法,中国球员在摘牌后使再无转会机会,而外援一直到联赛中期还可以引进和转会。这使得各队更加倚重外援,不在国内挖潜。同时,在联赛进行中,国内转会停盘,球队失去了优化重组的机会,使得联赛格局一成不变,缺乏对市场的吸引力。弊端之四:该制度经常被以各种方式规避。如上赛季曹限东转会时,他本人及青岛和宽利三方达成默契,青岛对其标价三百多万使其它球队望而却步,宽利又四处游说中意曹的球队高抬贵手。于是26支队中倒数第二摘牌的宽利摘下了曹限东,而实际成交价比标价少了一百多万元。如此则使摘牌制度防止的私下交易等等问题的作用丧失殆尽。

这项设计拙劣、恶化配置、损害球员利益的制度本该废止,而中国足协已决定下赛季转会仍依此法。有几分讽刺的是,至今转会期限过半,还没有一名球员登上大名单。我们也可以预知2000年乱点鸳鸯谱的摘牌又会生出多少荒唐和无奈。中国球员在默默地***着规避着这项制度,而我们更需要中国的博斯曼挺身而出。用法律挑战摘牌转会。

中国足球的制度缺陷不仅存在于转会领域,而全局性、根本性的变革是剩给中国足球的最后一条路。足球界应有壮士断腕的气魄,进行二次革命,限缩足协权力,建立职业联盟,使俱乐部成为真正的经营主体和利益主体。对中国足球来说,所谓"深化改革"的小修小补已无济无事。所以,让我们呼唤二次革命,盼望中国足球的春天。

主流联赛足球运动员转会决定权在自己手上还是俱乐部手上?

足球运动员转会是很经常的事情,在球员签订合同的时候,会规定转会的最低处罚金,达到这个价格后,原俱乐部必须同意转会。 然而,大多数转让价格没有达到最低罚款。此时此刻,双方是一种简单的商业关系。买方愿意出价,而卖方愿意接受,交易就完成了。

剩余合同时间影响转让价格,但影响程度不确定。根据欧足联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保护期取决于运动员的年龄,27岁以下3年,27岁以上2年。在保护期内,其他俱乐部必须与原俱乐部协商购员,因此价格通常会超过当前价值。在受保护期限之后,其他俱乐部可以不通过原俱乐部与球员直接签合同,只需支付其当前身价价格。

转会费这种说法目前只存在于球员。俱乐部可能会出售球员,但没有出售教练的。如果你想挖别的队的教练而他合同没到期,首先他自己要愿意与原俱乐部解约,然后再和原俱乐部沟通。需要经过原俱乐部的同意之后,才可以在转会问题上,进行沟通,以什么样的方式转会,他就是双方之间商量之间的问题了。

俱乐部如果同意无条件终止合同就不用付钱,如果俱乐部不同意,而教练自己离开就要支付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或者俱乐部和教练可以重新协商一定金额的补偿来解除合同。部分情况俱乐部都会找没有合同在家赋闲或刚下课的教练签约,强挖别队教练的很少,但有的俱乐部比如经常干,也经常出违约金,但通常低于合同规定。

欧洲足球队员为什么不等合同到期变成自由球员后加盟新球队?

这个还是比较复杂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大体有两种,一是球员与俱乐部有合同在身,未到期时转会,二是合同到期。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有合约在,那么就是所在俱乐部接受其他俱乐部的报价,从中选择一份满意的报价订好合约,但是合约总需要当事人签字才能生效,所以如果球员队合约提供的待遇不满或其它原因不签字那么合约就无法生效转会就失败。所以主导权在俱乐部,决定权在球员本人。

转会费是俱乐部和俱乐部之间交易合同,和球员没有关系。

某个球员从甲球队转入乙球队,乙球队需要支付一笔钱作为对甲球队的补偿,那么这笔钱就叫做转会费。

值得指出的是,转会费出现的根本原因是职业运动的国际化、全球化,而区域化也是其他职业运动没有转会费的根本原因。

球员的竞技水平、年龄以及剩下的合同年限等影响转会价格,但影响程度不确定。

为了促成球员支持该项转会,新球队还会付款给球员一笔钱,这就是签字费。属于不计算在球员工资以及转会费和违约金之内的转会费用。

球员合同里有时会规定最低违约金,达到这个价格后原俱乐部必须同意转会。但大部分转会价格没有达到最低违约金,这时双方就是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买方愿意出价,而卖方及球员本人愿意接受,就成交了。

剩下的合同时间影响转会价格,但影响程度不确定。

按欧足联的规定,合同有效期最多为五年,受保护期限和球员年龄有关,球员年龄27岁以下为3年,27岁以上为2年。在受保护期限内,其他俱乐部想买入球员必须与原俱乐部协商,因此价格一般会超过当前身价。在受保护期限之后,其他俱乐部可以不通过原俱乐部与球员直接签合同,只需支付其当前身价价格;而从球员合同截至日期6个月前开始,其他俱乐部就可以提前和球员签一份合同,球员合同到期后自由转会,原俱乐部不会得到赔偿,而且球员的身价与剩余合同价值有一定关系。

因此球员在合同还有一两年到期时转会,转会价一般不会很高。

对于这种情况,球员还是会慎重看待的

其实不用等到合同到期才能自由转会,在该球员的合同还有半年就到期但俱乐部还没有和他续约时其他俱乐部就可以和他进行谈判了。但是如果等到合同到期后再转会就像楼上说的,如果没有俱乐部想要他那他就成了无球可踢了。而在没有经过俱乐部的允许就在私底下与球员交涉,劝其在成为自由球员后加盟球队的做法是不允许的,也是很***的,切尔西就曾经因为用这种做法去勾引别的球队的年轻球员而受到了禁止转会的处罚

但如果在之前就确定赛季末要走人就很容易让主教练给封杀,到时候没有正式比赛来保持状态对于球员来说很危险

这种自由转会到其他俱乐部的球员还是很多的,特维斯从曼联去曼城、乔.科尔从切尔西去利物浦、查马克从波尔多去阿森纳等等还有很多都是以自由球员的身份加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