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足球做法-2020年中超足球赛规则

tamoadmin 专栏观点 2024-08-27 0
  1. 中超是什么比赛
  2. 中超降级规则2023
  3. 新赛季中超赛程公布
  4. 为什么说中超联赛(足球)不允许引进外国门将跟山东鲁能有关系?
  5. 为什么有中超,没德超,西超,法超,意超
  6. 为什么足协不能放权,不能像男篮那样做?
  7.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8. 中国足球的冠军怎么产生?

一、中超的意思

全称是中国足球协会(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是中国大陆地区最高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

二、中甲的意思

中超足球做法-2020年中超足球赛规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全称是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China League),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由国内职业足球俱乐部参加足球职业联赛,仅次于中国足球。

三、二者区别

1、地位不同

中超的地位高于中甲。中超指的是中国足球协会(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是中国大陆地区最高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中甲则是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China League)的简称,中甲是次于中超的全国第二级别的足球职业联赛。

2、前身不同

中超的前身为中国足球甲A联赛,中甲的前身则是中国足球甲B联赛。

3、排名规则数量不同

中超的排名规则有8条,而中甲的排名规则有9条,中甲除了和中超相同的8条规则外还有一条是“俱乐部所属的U19精英梯队在本赛季相应组别青超联赛中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百度百科--中超

百度百科--中甲

中超是什么比赛

中国足球(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UE),英文简称为CSL。

中国足球始于2004年,是中国职业足球的顶级赛事,2008年共有16支俱乐部队参加(大部分俱乐部为民营企业或私企所有)。第二级别的赛事中甲联赛共有13支俱乐部球队参加。 脱胎自原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第一届有12只球队参加,首两届暂停降级制度,于2006年球恢复升降级制度(但由于四川冠城解散及上海申花与上海联城合并,故只实行“升二降一”,即从中甲中升两队,降一队落中甲)。2008年赛季起正式恢复到原先的“升二降二”制度)。在中超成立之初,由于硬件设施不能达到中国足协所制定的中超准入标准,辽宁队的参赛资格曾引起过很大争议。2006年4月,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足球产业的市场化进程,中国足球协会与所有中超联赛参赛俱乐部共同出资成立了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

中超联赛以主客场双循环的方式进行,全赛季30轮比赛,210场激烈对决,并实施升降级制度。此外将附加中超联赛杯赛(目前已取消)。全中国共有3亿球迷关注中超联赛,他们中的大多数同时又是欧洲五大联赛的球迷。多达1050家媒体、7,000名专业体育记者报道中超联赛。

10年甲A平均电视观众每年15亿;中央电视台收视率1.78%;地方电视台收视率7.3%;平均每年现场观众人次2620万;中国足球联赛曾向亚洲53个国家和地区进行转播。

2008年参赛球队:北京国安 上海申花 山东鲁能 深圳上清饮 天津康师傅 长春亚泰 长沙金德 武汉光谷 辽宁西洋 大连实德 河南四五老窖 浙江绿城 青岛中能 广州医药 成都谢菲联 陕西宝荣(2008年10月2日,由武汉·中国光谷挂名的武汉光谷足球队正式宣布退出中超,标志着湖北足球正式退出中国联赛的银幕。 )

2008年,中甲联赛结束后,江苏舜天与重庆力帆升入中超。

官方网站:://csl.sports.sohu/

中超降级规则2023

中超是中国足球的简称。

中国足球协会(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简称“中超”、“中超联赛”,参赛球队数固定在16支,是中国大陆地区最高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有直属于国际足联与亚足联的足协与联赛)。

中超联赛开始于2004年,前身为1989年成立的中国足球甲A联赛。[2]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是全亚洲最具竞争力、平均上座率最高的足球联赛之一,冠军将获得火神杯。

根据国际足球历史和统计联合会2017年最新排名,中超联赛排名世界第36位,亚洲联赛第3位。

新赛季中超赛程公布

2023年中超降级规则是:由于新赛季中超联赛均缩编至16支球队,因此中超联赛以“升2降2”取代上赛季的“升3降3”的升降级制度。

根据竞赛规程,新赛季中超将于2023年4月15日至11月4日通过双循环主客场赛制进行累计30轮、共240场比赛,联赛最后2名降入中甲。中甲赛制与中超相同,排名前两位的球队直接升入中超,最后2名则降入中乙,也就是“升2降2”制度。

在新赛季中超联赛中,每支球队都要全力以赴争取每一个积分和进球。因为一旦排名落后,就有可能面临被降级的危险。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联赛中,只有拼尽全力才能在中超联赛中立足。同时,这种制度也为联赛的发展和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超官方标识

2002下半年开始至年底中国足球协会向全国征集中超标志、吉祥物等相关VI设计,并邀请人士组成评委会,对标志和吉祥物进行评选,最后火球独占鳌头。中超标识的原创作者是当时广州美术学院设计分院1999装潢1班学生梁长伟。

火球标志是以中国戏剧脸谱的描绘手法,把中超联赛的英文缩写CSL融入一个燃烧的火球,左边球形以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Super League英文的首字母C、S、L的变形组合出足球团,右边是四道燃烧的火焰和代表中国足球协会简称的CSL字母。整个标识象征着中超联赛充满火热的和生命的活力。

为什么说中超联赛(足球)不允许引进外国门将跟山东鲁能有关系?

新赛季中超赛程在2023年4月8日公布。

2023年2月7日,2023年职业联赛俱乐部负责人会议暨中超、中甲、中乙俱乐部负责人峰会在香河国家队基地召开。会议上中国足协和中足联筹备组公布了2023赛季各项政策方案。2023赛中超联赛参赛球队缩编为16队,共进行30轮240场比赛较量,各级赛事均用“升2降2”的升降级制度。

北京国安、上海申花、成都蓉城、武汉三镇4家俱乐部向主办方表达了承办新赛季中超开幕式的意愿。2023年4月15日,在北京工人体育场的中超第一轮北京国安对阵梅州客家承办开幕式。北京工体曾于2010年3月27日,承办过2010赛季中国足球协会开幕式暨揭幕战的比赛。

中超联赛简介

中国足球协会(简称“中超”或“中超联赛”)是中国大陆地区最高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其下级联赛分别是中国足球协会甲级联赛、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及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冠军联赛。中超联赛开始于2004年,是全亚洲最具竞争力、平均上座率最高的足球联赛之一。

2002下半年开始至年底中国足球协会向全国征集中超标志、吉祥物等相关VI设计,并邀请人士组成评委会,对标志和吉祥物进行评选,最后“火球”独占鳌头。火球标志是以中国戏剧脸谱的描绘手法,把中超联赛的英文缩写CSL融入一个燃烧的火球。整个标识象征着中超联赛充满火热的和生命的活力。

为什么有中超,没德超,西超,法超,意超

这个故事就得从1999年山东鲁能队引进的一位叫斯洛博丹.桑特拉齐的外国主教练开始说起了。

1999年,山东鲁能泰山队考虑换帅,最终选择了前一年刚刚被世界足球杂志评为“世界十大成功教练”之一的斯洛博丹·桑特拉奇

桑特拉齐在执教山东鲁能之前一直是南斯拉夫的国家队教练,1998年世界杯带领南斯拉夫一路闯进16强。而且那届世界杯的赛,他执教的南斯拉夫国家队除了客场输给西班牙以外,再未尝败绩。

眼看自己即将远赴中国执教,桑特拉齐还顺道给鲁能队引荐了自己国家队的***——萨沙.彼得洛维奇。(门将)

当时中甲引进门将外援并不多见,但好赖这是新任主教练的引荐,鲁能队多少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也顺道引进了萨沙。

所以说鲁能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的确是因为当时的萨沙在世界足坛并没有啥名气。那一年萨沙已经32岁,而且此前一直混迹于南斯拉夫国内联赛,后来还去过韩国联赛以及西乙联赛,整体来说“表现平平”。

甚至在桑特拉齐的南斯拉夫国家队中,萨沙也只是球队的第三门将,绝对的边缘人物。(就代表国家队登场过一次)

但就是这么一位平平无奇的外国门将,却在中甲第一个赛季就上演了“门神降临”。

26场比赛,13个丢球,场均失球数只有0.5

管他履历是不是平平无奇,看在主教练的面子上也得给他上场表现的机会啊,萨沙在1999赛季正式代表山东鲁能出战中甲。

然后,门神降临中甲赛场。

整个赛季山东鲁能一共踢了26场比赛,由萨沙把守的球门只被攻破过13次,这还包括好几次后防明显失误导致的丢球。

26场比赛,13个失球,场均失球只有0.5个。

对足球了解不多的朋友可能对于场均0.5个失球没啥概念,我给各位简单举几个例子对比一下。

中超七冠王广州恒大在他们表现最好的那个赛季,场均失球数0.8,这还得益于当时联赛顶级的后防线作为支撑。(0.8也是中甲包括中超联赛本土门将最好水平纪录)

去年《转会市场》发布过一份盘点欧洲各大顶级球队场均失球数的排行榜单,其中位居第一的是尤文图斯,场均失球0.83个。(拜仁0.84位居第二、曼联和切尔西以0.9位居第三)

虽然不能直观的用中甲、中超联赛去跟欧洲顶级豪门做对比,但也能通过场均失球数来侧面印证当时的萨沙对于鲁能或者是对于整个联赛来说,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存在。(用降维打击其实丝毫不为过,而这还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外国球员)

打破联赛平衡,影响本土门将发展,足协只能无奈出台禁令

不夸张的说,当时萨沙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已经打破了联赛的平衡,这也引起了其他球队的“眼红”。

1999年中甲赛季结束后,当时天津队的主教练就曾直言: 我们要是有萨沙,那我们也能夺冠。

一看外国门将这么好用,其他球队也开始摩拳擦掌开始引援。

但如果联赛全都是外国门将,从很大程度上就完全限制了本土门将的发展,估计一个赛季连上场机会都没有,这肯定不利于中国足球的发展。

再加上并不是每支球队都能找到合适的外援门将,所以没有外援门将的球队肯定对此是心里有意见甚至不满。

面对如此问题,中国足协最终在2000年年底正式出台禁令: 从2001赛季开始,联赛禁止任何球队引进外籍门将。

也就在禁令出台后没多久,萨沙就离开山东鲁能随后宣布退役。据说萨沙当时想留在鲁能做守门员教练,但当时自己的恩师桑特拉齐已经跟球队管理层有了很大的矛盾,再加上其他因素,最终没能留在中国开启教练生涯。

从网上查到的信息来看,现在已经54岁的萨沙在塞尔维亚国内联赛担任某队的助理教练。

结语

言至于此,算是简单的解释了为什么说中超联赛禁止引进外援门将跟鲁能队有点关系。

如果用现在的眼光来看,你要说当时的萨沙有多厉害多厉害的门线技术,好像的确算不上,但他愣是凭借其扎实的门线基本功远远把国内本土门将甩在身后。

别的 体育 项目不敢妄言,但就中国男足来说,好像缺的还真就是扎实的基本功。

这要追溯到20多年前的甲A联赛山东鲁能引进门将萨沙说起,当赛季萨沙仅仅失球13个,当选最佳门将,以至于当年金志扬指导曾经说过“给我一个萨沙,我也能夺冠”的名句,这是对萨沙一个赛季发挥的最大褒奖而从第二个开始各队都开始大面积引进外籍门将,导致国产门将的生存空间被极大的压缩,国家队城门告急因此,足协出台政策禁止引进外籍门将至今,以至于现在国家队门将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由此一直延续至今。

当年鲁能引进南斯拉夫籍守门员萨沙 整个赛季无解的存在,引发各队纷纷引进高水平外籍门将。导致国内门将无生存空间。为此足协规定也外籍守门员不在引援范围。

1999年山东鲁能泰山足球队在南斯拉夫教练桑特拉奇的带领下史无前例的夺取了甲A联赛开始来第一个双冠王,在当年联赛中紧失13球,该记录保存至今。门将萨沙原南斯拉夫国家队第三门将,正是他的神勇表现成就了桑特拉奇的神奇。当时天津队主教练金志扬曾说过给他一个萨沙他也可以拿冠军。2000年甲A各队开始效仿山东鲁能泰山队,纷纷引进南斯拉夫教练和外籍守门员,让国内门将生存空间大大挤压,时值中国队冲击2002年世界杯关键时刻,于是中国足协决定自2001赛季开始取消外籍守门员,这一政策延续至今。

只是因为当年鲁能引进了一名叫萨沙的南斯拉夫门将, 整个赛季鲁能一共踢了26场比赛,萨沙把守的球门只被攻破过13次,中国足协认为各队引进外籍门将限制了国内门将的发展平衡,就出台政策限制引进外籍门将!

当年南斯拉夫国家队三号门将萨沙跟随桑特拉奇来到鲁能,联赛第一个赛季连破甲A不失球记录。

后来导致国内门将球员大幅减少,中国足协担心影响国家队门将的选择,随即出台了不允许引进门将的规定,一直到现在。

从政策效果来看,还可以,从那以后门将基本上不缺高手了

很简单啊,那一年山东鲁能异军突起,拿到了甲A联赛和足协杯赛的双冠王,而这也是鲁能队史的联赛首冠!

这其中,公认贡献最大的是名帅桑特拉齐,其次就要数鲁能队门将萨沙,这伙计镇守的山东鲁能队龙门,整个赛季26场比赛只丢了13个球,是那一年联赛防守最坚固的球队。

也正是由于萨沙的表现,让足协对外籍门将在联赛中的作用进行了反思,并很快提出了禁止引入外援门将的规定!

因为当年萨沙的神级表现啊!一个赛季只丢了13球,这是不给其他球队活路啊!那个赛季双冠王萨沙功劳很大。从那年后,足协就规定了各球队不允许引进外国门将!而且,其他球队如果都引进外国门将,那我们中国国家队从哪里选门将用呢?

因为1999赛季鲁能引进了前南斯拉夫门将萨沙.彼德洛维奇,此君还算是很敬业的,敬业到什么地步?此君在99赛季的甲A联赛中,单赛季所有比赛还是联赛之丢了十三个球,十三个球的记录至今都是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失球最少的,一直没有被打破,我印象中,我只有在FIFAONLINE 游戏 中操作门将,诺伊尔、卡西利亚斯、布冯等顶级门将才能打出场均进一球赛季丢五球的战绩,话回正文,正是由于萨沙堪比BUG级别的表现,中国足协自2000赛季开始出台规定,各俱乐部禁止引进外援门将,其实,辩证的看,足协的这一规定,成就了如今颜骏凌、王大雷、曾诚等等一批优秀的国产门将,如果没有足协的这一个规定,可以想象,乌尔赖希、西莱森、雷纳、卡里乌斯等等一批郁郁不得志的有能力的第二门将,涌入中国足坛,这样的话,本土门将还能有出头之日吗?

为什么足协不能放权,不能像男篮那样做?

欧洲的联赛原来都叫甲级联赛,后来英格兰一些有影响力的球队联合起来造英格兰足总的反,单独成立了,造成了联赛比以前红火的局面,于是苏格兰,葡萄牙,瑞典和中国等以为是改制的原因,也跟着改名,但本质上是换汤不换药。而原来联赛制度比较完善的德国,意大利死板鸭,法国和荷兰对此不屑一顾,仍然坚持原来的联赛制度,所以还叫德甲,西,法甲和意甲。西超有这么一个说法,有人认为球成堆的西就是2-3个豪门队之间的联赛决定最后的结果,有人就把他们3只球队之间的比赛称为西超。

中国足球存在最大的问题

为啥?因为足球影响力太大。当其他项目让专业人士管理时,唯独足协找来了一个国企老总,这就说明了问题。足球根本不是一个专业人士就能搞好的。此前足协也有专业人士,年维泗以及王俊生都是绝对的专业,杜兆才当年也是沈阳体院足球专业的毕业生,可事实上足球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面临全球竞争的项目。例如,越南、泰国这样的国家都在对足球大投入时,我们只是按照老一套按部就班地来,自然越来越落后。

足协虽然说是管办分离,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回事。例如,中国足协可以确定中国足球队的主教练人选吗?人选必须要得到更上面的主管单位进行批准。篮协其实也一样的,更换主教练这样的大事也需要上报批准,这不是姚明一个人就能决定的。中国篮球搞得也不好,看看男篮世界杯上,我们和谁比有优势? 放权了有什么用?中国篮球和中国足球的问题一样,是青少年培养的体系问题。中国男足后备力量不行,踢球人少。中国篮球队员能力不行,是在青少年培养期间所受到的培训方式和培训体系存在问题。

给你一个数字。2019中超联赛分红,十六家俱乐部每家大概六七千万,足协分了六亿,六亿啊。我就不说中甲联赛,引援调节费,足协下属福特宝公司的利润等其他收入了。

为什么足协分这么多呢?因为中超联赛的股份是这样的,每家俱乐部是4%,十六家俱乐部就是64%,足协是36%。也就是说,足协的分红是俱乐部的九倍。这一方面解释了中国俱乐部为什么没法盈利,因为有个吸血鬼在,另外也看出来足协为什么不放手。

除了联赛分红之外,足协还把持了比赛的场地广告,俱乐部的部分球衣广告等,还有每年国家队各类比赛的出场费,粗略算下来,足协一年的收入接近八个亿。而这些是纯利润。你说说,有什么比这个赚钱更厉害?足协为什么要放手?

足协每年收了这么多钱,用来做什么呢?

有相当一部分是上交给了 体育 总局,总局把这些钱拿来扶持其他的 体育 项目。很多 体育 项目是没有办法获得经费的,国家不可能无限制拨款, 体育 总局出于政绩考虑,总希望某些项目实现零的突破,于是必须得大量经费投入,经费从哪里来?就得靠这些能够赚钱的 体育 项目。

其实,我们的 体育 政绩观应该改一改了,那些群众基础薄弱的项目,就应该任其自生自灭,国家花大量经费去培养金牌项目意义不大。我倒是很希望像李娜这样的能多出现,自己爱好,自己训练,自己拉赞助,自己打比赛。应该让每个 体育 项目靠自己的努力赚钱,而不是都指望足球去吸血,因为足球其实也需要经费去投入培养的。

其实这个问题本质上不存在所谓的足协放不放权的问题,而根本在于足协和篮协的上级组织,国际 体育 总局放不放权的问题。我在这里要为足协说句公道话,足协其实现在是受夹板气的。他们是上级组织的创盛通,更是球迷和媒体的出气筒。一旦有了问题,足协一定是第一个挨骂的,然后人们才会去探讨更加深层次的原因。就像此前的遭东京奥运会选拔赛的体测引起争议一样,实际上这都是国家 体育 总局领导作出的决定,下辖的运动协会只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办事,并没有太多的决策权。换句话说,很多时候足协所做出的的决定并非是足协自身想要去做的,我想大家一定要先把这个问题搞清楚。

但是,这也并非是在为足协开脱。要知道,我们始终强调专业人做专业事。姚明接管中国篮协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与此同时在他的主导下,CBA联赛也开展的如火如荼,可见近些年国内的篮球氛围还是非常不错的。但显然,在足球方面还没有类似的做法。能够选取一家前中超俱乐部的董事长出任足协,这已经显得“十分专业”了,起码陈戌源在过往是真正参与过职业足球的。比起中国足协的前几任大佬来讲,这算得上是个进步。

至于题主所说的放权,应该指的是足协从国家队到联赛一把抓。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职业联赛没有真正的职业联盟和球员工会,职业联赛运作处在一种很不职业的轨道上。不出意外,新赛季职业联盟将会成立,届时我们再去看看效果如何吧。

文/仰卧撑-张阳源

足球作为世界第一大运动,影响力不是篮球能比的。相对应产生的经济价值就更大了。

利益!利益!利益!中超联赛的利益大头被足协拿走了百分之三十六,大家可以想像一下!这也注定了俱乐部无法赢利,足协也不可能放权,也注定足球大联盟成立遥遥无期,也就注定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无***常发展,真正职业化的足球成了四不像,更是阻碍中国足球向前发展,一环扣一环,成了死结!足协从没想过,其实放权成立职业大联盟,足协只占百分之十的分红权,把职业联赛做大做强,百分之十的分成反而更多,整个中国足球这盘棋就活了。整个中国足球市场太大了完全相当西甲德甲英超法甲意甲五大联赛之合,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 效益无法想像!真的中国足协目光太短浅思想思维僵化,真正的阻碍了中国足球发展!唉!唉!唉!已经浪费十多年二十年的时光,再不做改变,中国足球更是向下走!

狗嘴里的肉是很难放弃的。

因为这块蛋糕太诱人了。像男篮那样做就了,就会有好多人出局,纯纯的利益,谁也不舍的放弃。从上到下都参与其中,因为长期以来国足的成绩太烂,所以谁上来也没有压力,只要喊喊口号就行了,不行就交给继任者,反正也不会追责。但是利益是赤luoluo的放在那里,好多势力交缠在一起,谁都不想放弃。具体的经济帐咱不会算,但是相比较篮球,排球等其他项目,都没法比,所以职业联盟只是喊喊口号,迟迟成立不起来,没有球员工会。管办分离多年来无法推行,说的挺好,实际上仍然一手抓。这就是和篮球不一样的地方

这个原因很简单,足球影响力大, 社会 效应高呗。只要不放权,就抓牢了钱绳子。发展足球是幌子,经济利益才是关键,一句话,都是钱的事。

为什么足协不放权,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足球太有钱了,光中超联赛冠名费五年就八十亿元,你说足协舍得放权吗,再说清楚点就会得罪人?

中国足球的冠军怎么产生?

体制和监督

以2004年10月2日北京国安俱乐部足球队的客场罢赛为序幕,以10月17日大连实德俱乐部董事长发表有关改革中国足球管理模式、成立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盟公司)为开端,近期由部分中超俱乐部的“足球投资人”发起的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足球革命”的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最终以中国足协满足“革命者”的部分诉求——2004年度中超联赛 “暂停降级”、先后向俱乐部公布本年度中超联赛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成立深化改革中超联赛体制的小组——来交换到“革命者”对中国足协拥有依法依章管理中国足球的权力和拥有各类国家级足球竞赛所产生的财产权的暂时承认和尊重而暂告平息,联赛继续进行了。但是,风波并没有完,随着11月11日中国足协成立“中超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和“会员协会深化改革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具体的改革日程表,有关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尽管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的波澜称不上壮阔,但却折射出一些令人深思的问题,甚至可以说,这些问题就是中国社会问题的缩影。从法律角度看,足球界长期难以解决的比赛***、裁判“黑哨”等徇私枉“章”问题与社会其他方面存在的***现象、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实乃同出一辙。不过本文主要就这次风波所引发的部分俱乐部与中国足协在深化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所涉法律问题上的歧见展开分析,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的理论和制度为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基本理念和具体法律工具的支持。

在现代资本力量无孔不入的大背景下,体育早已开始产业化、社会化了。在以经济为精神特质的20世纪,资本侵入了所有领域——慈善领域和文化、体育、医疗等领域。20世纪晚期第三域非营利组织勃兴:一方面,大批自主的私人组织,不再热衷于为其股东或经理孜孜逐利,而是致力于国家正式机制以外的公共目标,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继续分化(二者的区分不在于是否从事经营,而在于是否以向投资人分配经营利润为其设立宗旨);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二者的融合,人们已经很难区分它们的界限(因为非营利性组织也利用营利性组织的运作方式从事经营,营利性组织也被提出了负有社会责任)。因此,如果欧洲某一国家的足球协会既具有管理职能又从事足球产业的经营并不会让人吃惊。2004年发生的中超风波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组织之间在中超联赛自治方面的竞争与合作问题在中国难得一遇的典型、鲜活且集中的表现。这里面涉及到第三域的非营利组织——中国足协、球迷协会,又涉及到私域的营利性组织——俱乐部及其投资人、赞助商、电视转播商,还涉及到公域的公权力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中超俱乐部投资人挑战中国足协,向其提出分享和行使中超联赛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要求,并以罢赛、延迟今年剩余比赛为武器。俱乐部及其投资人通过召开“投资人联席会议”并以各种名义充分表达了资本的逐利和话语权诉求。中国足协通过召开中国足协执委会坚决维护其对联赛的管理权和财产权。尽管冲突双方声称的目标是一致的——解决足球联赛中的种种问题,搞好中国足球,但是它们的具体看法却并不一致。社会自治两个重要领域——营利的私域与非营利的第三域——中的组织的分化与融合,以及它们与组织之间的分化与融合,在中国足球领域表现极为突出,而且该风波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问题。这种法人团体要求自治的变革最终会促进社会立法和经济立法,并促进相应司法能力的提高。

社会法暨经济法是传统的公法和私法不能妥善解决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元、多层次利益交叉融合和矛盾冲突而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它以具体领域的社会公众的利益为基准,协调“社会权力”之间和“社会权力”与公权力、具体领域的公众之间的冲突。但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还是个不为人所熟知、所充分理解的新生事物。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发挥作用既取决于公权力的自我限制和革新,也取决于自治组织的力量,没有均衡的力量匹配很难让法制变革发生,即使通过移植或者根据理性至上的精英意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也很难让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04年中国足球风波为社会法暨经济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典型的素材,也是以社会法暨经济法理论来武装参与变革的各种力量并促进变革和平、有序实现的良机。

国家级的足球联赛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自治领域,在当代中国它还需要逐渐从的主导和支配中解脱出来从而演化为另外一种更具有时代适应性的面目——在公权力的支持下,实现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的竞争与合作。这场风波就是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必然发生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方权益集中而激烈的表现。可喜的是,尽管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但冲突双方都拿出了法律武器。在和平条件下,利益直接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也集中在法律问题上。

一、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利问题

变革首先遇到的就是联赛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因为与美国、欧洲等国联赛的产权运作尤其是启动机制完全不同,中国足球联赛的产权人并非是等俱乐部的“投资人”,也不是中国足协这一半官方半民间的非营利法人社团(它只是联赛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其产权人是“全民”,即联赛财产是国有资产。从1992年启动中国足球改革并在1994年将专业化足球改革为职业化足球之后,中国足球的国家级联赛开始了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但是,除了俱乐部自己对球队的投入之外,整个联赛的组织工作(中国足协及其地方协会来承担的)和初始投资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鉴于全民财产无法由全民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联赛产权的直接代表是院下属的国家体育总局。俱乐部的会费、赞助商之赞助都是联赛为他们提供服务的对价。故而等所代表的俱乐部投资人对联赛财产权提出所有权的要求是难以成立的,而中国足协执委会在2004年10月26日会议中的决议中提出“中国足协是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的最初拥有者”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只是所有者(全民)代表(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代理人,而非产权人,甚至产权代表也不是。因此,在2004年中超风波中提出财产权要求的双方都缺乏法律依据。联赛的所有权人(全民)如果决定将其民营化则需要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下进行决策并合理估价,在有关法人团体支付了合理对价后取得该项财产权。联赛所有权人如果决定继续维持国有公营的现状,则可以继续由所有权代表(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足协这一非营利法人团体经营联赛。但是,按照20世纪末期开始的第三域团体革命和重塑运动所代表的潮流和趋势来看,中超联赛需要逐渐从全民所有通过公正程序变成第三域的团体(中国足协)所有或者私域的团体(中超联盟公司)所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俱乐部和中国足协提出所有权要求都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但是它们都需要支付合理对价并承担社会责任——譬如从联赛收入中抽取一定费用设立基金,以支付各级国家队的训练、比赛费用和用于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无论是国有公营还是部分或者完全的民营化都需要严格界定产权,以产权为该联赛运作的基础。须注意的是,联赛的财产权与俱乐部的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俱乐部的投资人”是不能通过偷换概念而变成联赛的投资人,更不能据此占有国家财产,否则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003年版的《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1款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中超联赛作为中国足协管辖的赛事,其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都应当在名义上由中国足协最初拥有。这与体育总局授权中国足协行使联赛的财产权利是相一致的,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中超联赛的财产权在没有民营化之前仍然属于国有资产。

变革中遇到的第二个问题是自治的有效性问题。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是适应世界潮流和中国体制转型的需要而逐步展开的。1994年创立职业联赛就是逐渐使原先的专业队由依附转为市场主体,足球事业的投入也由国家承担转为依靠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增加投入。另外,职业联赛也逐步将赛区的管理、组织工作由牵头的赛区委员会承担转为由实体化的各地方协会承担。2004年成立中超联赛的初衷也在于进一步通过改变联赛的经营管理体制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按照中国足协副杨一民的话讲,中超联赛就是要建立一个新的管理体制——在中国足协的领导下,以中超委员会为主导,以中超俱乐部为主要成员,以中超的章程为基本依据,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管理体制。这些年的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其实就是逐渐将官办的足球事业社会化、市场化,促进足球领域的社会自治。但是,自治的有效性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法人团体间协调机制的灵活高效,而现行的自治机制中缺少俱乐部对中国足协制约和监督的法律渠道,俱乐部的意见很难影响足协的决策。成立中超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制定《中超联赛章程》和成立中超委员会,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建立对话的平台和制约的机制,但是实践证明它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固然与足协专制的官僚作风有关,也与俱乐部和足协在中超联赛中的财产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划分不清楚有关。在现行体制下,中国足协作为联赛财产权所有者代表的委托代理人是经营联赛的主导者,但是俱乐部作为联赛的生产者之一应当分得相应的利益,这种利益的基本部分甚至应当是固定的,经营不善的风险应当由中国足协承担而不能由俱乐部承担。在民营化之后,经营风险应当由承接联赛财产权的组织(譬如等提出的联盟公司)承担,中国足协则取得固定收入,并以此收入经营国家队和培养青少年足球人才。由于中超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不清楚,所以其自治机制根本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改革或者明确现有的产权以及明确相应的风险负担是中超自治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否则还将是一本糊涂账,无法调动自治团体中各方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另外,联赛财产权和经营权的明确界定需要通过自治团体中的各方协商解决并需要取得体育总局的支持,这与《国际足联章程》第71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吻合的。该条款规定,协会执委会应决定如何使用这些权利以及权利的内容并就此制定特别的规程。执委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独自使用此权利或同第三方合作或完全通过第三方来行使这些权利。因此,通过成立中超联盟公司的方式运作中超联赛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它需要相应的协商机制和法律制度安排。

其次,自治的有效性依赖于消费者和生产者对联赛的监督制约。球迷协会、球员工会、裁判员团体以及赞助商都可以以某种方式向自治的足球法人团体(无论是中国足协还是联盟公司)施加压力,它们可以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呼声,也可以用脚投票——离开中超联赛。在这次风波中颇为遗憾的是中国球迷的表现相对消极。中国足球联赛的发展促成了众多足球球迷协会的成立,但是这些球迷协会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没有发出什么有力的声音。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难能可贵的亮点。中超常委会开会前北京球迷协会的球迷代表在会场外发放***、接受访。在他们分发的题为“尊重球迷权益、净化赛场环境”的宣***中,提出“取球迷听证制度、尊重球迷利益”的要求。其中还有一球迷执着地举着“要求旁听会议”牌子,并不时呼喊要求旁听会议的口号。另据报道,上海、青岛、武汉、南京、天津五地球迷俱乐部所组成的中国球迷联盟联合在新浪网向中国足协发出***,并针对中国足球的改革提出加大足球产业市场化改革力度、建立规范的联赛管理体制、让球迷参与关键决策、保护球迷权益、发展球迷团体、规范各俱乐部票务市场等六点意见。这是民间自治力量监督作用的发挥,但是相对庞大的球迷组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由此可见,中国民间自治力量的表达能力和表达欲望还较为有限。尽管后来中国足协召开了球迷座谈会,尽管变革中冲突的双方都把球迷利益放在他们高举的大旗之上,但是球迷对变革的直接推动作用很小。既然不能对足球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发挥什么直接作用,那就干脆什么也不说,中国人的实用主义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再现。

再次,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媒体的监督。媒体公开透明的及时报道和有关转播权的谈判是有力的制约力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自治、自律机制的形成。在这次风波中需要赞扬的是媒体。中国大陆的足球新闻至少具备相对的“新闻自由”,每一个关心中国足球的人都不难从近期传媒的自由报道中得到整个的具体情况甚至细节,都不难从传统的大众传媒和新型的电子网络上得到各色人等对这次被冠以“足球革命”风波的种种评论。有人赞同并支持等“革命者”的“革命行为”,认为他们的行为不仅是要推动中国足球管理体制迈向完全市场化,而且这种超越足球领域的“***中典型的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可能会促进中国民主的发展;有人反对并质疑等 “革命者”资格和动机;还有一些传媒和球迷虽然早就对中国足协的专制无能不满,但倾向于认为等人的“大亨革命”不过是场分肥闹剧,或者说是打着“全面市场化”、“谁投资、谁收益、谁享有”旗号行侵吞人民资产之实的“掠夺阴谋”的适时实施。总之,媒体给予该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作了充分、自由的报道、评论,各种不同的声音都得到了充分表达,提供了中国公民社会自治机制形成所必需的机会和平台。

最后,自治的有效性还依赖于国家体育总局重新定位和审视自己的职能。在这次风波中,无论体育总局的领导是如何幕后指导足协工作的,但是它始终没有公开出面干预足协的自治,严格遵守了《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不过,中国足协的高层官员仍然由体育总局任命的做法充分说明了足协还是有强烈官方色彩的半官方组织。这也是自治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瓶颈,而这也是与《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相悖的。该章程第17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和任命的完全独立性。”如果不按照上述程序产生会员协会机构,国际足联是不承认的,即使是过渡性质的也不允许。因此,进一步的改革可能还需要改革足协本身,改革体育总局和足协之间的关系,促进政事分开。这也是公权力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在当代分化融合的需要。

依法处理国家与法人团体间的分工合作关系,并有效保障法人团体的独立法律地位,是团体自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不能保障团体的民间自治性,国家侵入或者抑制团体太多,必将重现罗马帝国末期、中世纪末期、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法人团体萎缩、作用减退以及社会失去活力的现象。只有在团体自治以及团体与公权力组织合理分工与分离的时期,才有团体的勃兴和社会生活充满活力的局面。因此,确定团体与国家有关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法律地位和职能范围的立法非常重要。这种分离与分工在西方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中国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自治并非是摆脱管制,重塑运动中的管制革新潮流也并非是不要管制,而是自治与管制关系的重构。管制是为了进一步扩充自治,在这里,管制革新与竞争自治是“一币之两面”,它们并非是排斥关系,而是一种融合并相互扩张的关系。

在中超联赛中,公域、私域与第三域的界限是极端模糊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的协商、协调和合作,也需要充分的竞争制约机制,更需要法律来规范、保障。因此,在新世纪的自治浪潮中,社会学所谓的规范饥渴并未减少,反而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跨越公、私两域甚至第三域的社会法暨经济法的勃兴。社会法暨经济法秉持其社会本位思想,是协调社团自治和管制之间冲突的有力工具。

变革中遇到的第三个问题就是法人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问题。根据1998年院颁布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现行社会团体的管理体制取了两种限制竞争的措施:第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一般不许设立新的社会团体;第二,限制社会团体从事跨登记管理区域的活动,条例中社会团体名称的地域性要求、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章程中须明确规定本社团的活动区域等规定都是其体现。虽然并非对所有的社会团体都需要上述地域单一性限制,但为了保障竞争的有序性,对某些团体进行上述法律限制是合理的。这在体育领域则最为典型。《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第40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就中国足球协会来说,根据2003年由会员大会通过并依法登记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球协会是唯一代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地域单一性要求在中国和其他国家是大量存在的,这种团体的地域单一性不是通过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法律取得垄断地位的。如果中国足协经营管理不好,中国的俱乐部和球迷(消费者)也无从选择支持另外一个社会团体。在西方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无能的管理层,但中国足协的管理层是通过非完全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因此,对此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取得地域垄断性的社会团体虽然在其产生初期需要主管机关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最终还是应当通过逐渐推进依法自治来解决问题。

联赛财产权通过合法程序转移到中国足协手中还是俱乐部成立的联盟公司手中,都无法排除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国足协无论以现在的半官方身份,还是完全自治之后成为彻底的民间组织,都具有管理、监督联赛的职能。这就涉及到营利的俱乐部之间以及它们与非营利的足协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如何规范的问题。无论是取中国足协以其拥有财产权、经营权、监管权从而主导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还是取俱乐部通过联盟公司取得财产权而主导参加联赛的各俱乐部之间的合作协调的机制,合作协调的机制都是经营联赛所必需的,但是它们都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的要求,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掠夺联赛消费者——赞助商、媒体、球迷——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其拥有的“社会权力”压榨劳动者——球员和裁判员——的利益。2004年中国足球联赛风波中出现的罢赛行为,威胁无限期停赛行为以及操纵比赛结果和追打裁判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既不顾消费者利益也不顾劳动者利益的行为(虽然其中可能有“黑哨”问题所迫,对“黑哨”问题必须有一个为所有各方公认的符合足球比赛规则的解决方法)。在中超联赛中,每个俱乐部球队都是垄断集团的成员,它们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成员的任何形式的卡特尔协议行为或者协调一致行为或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或者相互持股、关联形成任何意义上的两个俱乐部的结合,都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在欧盟,足球协会和成员国的足球协会操纵比赛门票价格的行为是可能遭到竞争法执法部门的审查的,价格要由市场决定而非由一个垄断的同业公会决定。

因此,《国际足联章程》第18条第2款规定,“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就任何同会员资格有关的事务的决定权,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取何种法人结构。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都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该条款的宗旨在于保持联赛的竞争性,从而提出了联赛的反垄断要求。所以,反垄断是中国足协的一个重要职能。

实际上,《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规定的“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有权对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足球比赛和赛事的图象、声音和其他数据传输方式的发行进行独家授权、且不受内容,时间,地点和技术和法律方面的限制”仅仅是说协会有对赛事转播进行独家授权的权利,这种独家授权本身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协会如果滥用其垄断地位或者优势地位损害下游企业(转播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是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

法人团体之间提供社会服务的竞争和为提供服务而展开的吸取资金(提供的财政支持、社会捐助、适当付费所得等)的竞争是需要相应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来保障的。因此,联赛的升降级是“为赢得更高一个层次的市场而竞争”的重要制度。所以,足协取消暂停2004年中超的升降级是暂时取消竞争,正当理由不足,只是一种无原则的妥协。而且这种妥协是在实际解除了盛传属于“革命者”领袖的“实德系”的四川冠城降级之虞的情况下,这就更使人们难免产生中国足协无能和无原则的印象。

变革中遇到的第四个问题是司法的最终保障问题。联赛中的“”、“球”、“黑哨”等违法问题必须严肃处理、打击,不然其他问题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司法的深度介入。而足球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所有权保障、社团之间协调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竞争与合作的规范等也需要司法的最终保障。司法为自治团体在内部与彼此之间的分歧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权威性的裁决机制,为各方依法依章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场所与程序保障。但中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制可能还难以对此提供完善的保障机制。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高是社会法暨经济法发挥其社会正义性的基础,因为复杂、模糊、高级的法律需要更高素质的法官和更高水平的司法体制。

私域法人团体所谓的私法自治行为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利益和力量较量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基础之上,所以民商法的司法保障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具有弱肉强食的丛林规则的痕迹,无论是其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还是向***进行相应的说服工作,甚至最终的司法强制性。社会法暨经济法则建立在对法人团体自治规范充分尊重的基础之上,以遏制社会权力暨市场权力的“恶”,并促进弱者合作、争取发展机会为目标准则。在社会自治领域既分化又融合的情况下,司法审查已经不可能严格区分二者的行为差异,而是统一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具体事项上则运用不同的理念来适用法律。

正像涂尔干在19世纪末期所指出的,“虽说法人团体并不是公众关注的惟一问题,但再也没有比这更重要的问题了,因为对其他问题的讨论都依赖于对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我们不去创建新型法制所必需的团体,就无法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制变革运动。因此,要是我们现在就想制定出详细的法律,那确实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因此,中国2004年的中超风波所带来的团体变革也必然带来新的法制变革,必然给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提出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从多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中超冠军产生规则: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中超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所属俱乐部的预备队在本赛季预备队联赛中的名次列前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6.积分相等队在当年中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7.公平竞赛积分高者列前(红黄牌减分,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

8.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扩展资料:

中超发展:

中超联赛开始于2004年,前身为1989年成立的中国足球甲A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组织,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是全亚洲最具竞争力、平均上座率最高的足球联赛之一,冠军将获得火神杯。

根据国际足球历史和统计联合会2017年最新排名,中超联赛排名世界第36位,亚洲联赛第3位。?

2018年11月7日,2018赛季中超联赛第29轮,上海上港队主场2-1战胜北京人和队,提前一轮夺得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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